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管理辦法
2012 年 9 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學習、應用先進的設備管理理念、方法和技術,促進企業設備安全、穩定、長周期運行,提升企業設備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平穩、快速、可持續發展,中國設備管理協會決定開展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為確保評價規范、有效的開展,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設備管理星級評價,適用于各行業中有設備的企業,適用于不同規模或性質的企業。
第二條 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本著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根據設備管理星級評價標準對企業的設備管理進行客觀的評價。
第三條 全國企業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由中國設備管理協會設備管理評價中心(以及簡稱“設備管理評價中心”)組織實施。
第四條 設備管理星級評價設立以下四個級別:
五星級——★★★★★
四星級——★★★★
三星級——★★★
二星級——★★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由中國設備管理評價中心進行統一的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設備管理評價中心,由中心顧問、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設備管理評價中心負責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的評價和管理工作,以及專家組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設備管理評審中心的辦公室設在成都,負責制定管理辦法、評聘專家、組織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申報資料的審查、建立現場評審專家小組、現場評價、評價報告審定、發證、評價企業名錄公示、日常管理、評價監督和服務、設備管理經驗交流會等工作。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九條 設備管理星級評價標準由設備管理評價中心組織專家起草,經中心審議通過正式頒發并實施。
第十條 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依據《設備管理體系-要求》和《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標準》進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組織應是國內合法注冊與經營的組織或部門。
第十二條 企業應在開展《設備管理體系-要求》工作的基礎上,至少完成了一次以上內部評價及管理評審,自愿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企業若在當年發生過設備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當年無申請星級評價資格。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申報。當企業有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的意愿時,隨時可向中國設備管理評價中心申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申報企業應以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供以下6份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后掃描或拍照片)
2、企業的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圖
3、企業設備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圖
4、《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申請表》
5、《主要設備簡介》
6、《PMS職責對應表》
7、《PMS文件索引》
以上資料,申報單位用郵件等方式送給中國設備管理評價中心業務人員。(所需表單,請向業務人員索取。)
第十五條 現場評價。
依據企業申報順序安排現場評價。現場評價提示,見《設備管理體系(PMS)星級評價指南》。
設備管理評價中心,尊重現場評價專家組的評價結論。評價專家組呈報的評價及診斷報告,經評價中心審定后提供給企業。
設備管理星級評價堅持“客觀公正、高標準嚴要求、評價報告對改善具有指導性”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
回避原則:凡參加過申請方指導的專家,不可參與評價;從企業聘任的評價師,不可參與其所服務企業的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結果,由中國設備管理評價中心在網站上統一對外發布。
星級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后需進行換證評價。
對設備管理成績突出的企業,且在行業內具有示范作用的企業,經中設協設備管理評價中心評選,可授予(授牌)“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示范單位”。對獲得示范單位的企業,每間隔兩年需評審一次,目的是驗證其持續的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全國設備管理星級評價解釋權屬中國設備管理協會設備管理評價中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